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57    條
(罰則)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 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