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58- 1 條
(沒收犯罪所得)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