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58- 2 條
(罰則)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 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 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 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