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61    條
(政治團體投資經營信託業之轉讓或信託)
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