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9    條
(信託業之名稱)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 ,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