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
第   10    條
信託業經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除信
託法、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