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
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
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