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
第    3    條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
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