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第   18    條
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
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