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
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