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第    8    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
一、信託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
    來三年財務預測)。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無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六、發起人已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開設專戶存儲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九、信託公司章程。
十、信託公司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