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4    條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計師、監察人、公司各單位自行查核及本單位所提意見或發現之問題
,及其改善辦理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
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