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6    條
信託公司稽核人員如未具備本辦法所定條件或有不適任之情事,主管機關
得隨時命令該信託公司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