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7    條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辦理情形不善有重大缺失或經主管機關糾正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或限制其增設分支機構、新增業
務或其他事項之申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