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089.12.29台財融(四)字第89773900號令訂定)
第    7    條
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裁撤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及其對該公司之影響。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