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089.12.29台財融(四)字第89773900號令訂定)
第    8    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財政部申請核 (換) 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
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
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
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