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090.01.20台財融(一)字第90702284號令訂定)
第    3    條
銀行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酌減
申請業務項目:
一、不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二、辦理信託業務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
    節重大者。
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