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090.01.20台財融(一)字第90702284號令訂定)
第    4    條
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財政
部申請許可,其為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者並應辦理換照。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停辦事項及理由。
二、影響原有客戶權益者,應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
    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