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辦理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時,其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應依據依本
法第三十六條授權所為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