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
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
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