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
二、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
    而停止交易期間。
三、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
四、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
信託業有前項事由之發生而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