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
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
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境外相關訂約機
構之約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