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受益人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權利,應依其持有之信託受益權
行使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受益人不得轉讓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