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
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由同業公會擬訂計算標
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