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
准函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