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14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應注
意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辦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