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
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權,指受益人依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
記載受益權單位數,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
利。
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
益權單位數之文書。
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彰共同信託基
金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