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22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