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0    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
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
察人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