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3    條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
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