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4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
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