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5    條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
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