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38    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