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1    條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
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
受益人。
前二項情形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