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2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
信託基金契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