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6    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
一、更換受託人。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
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
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
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