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8    條
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
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