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5    條
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
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得任意變
更。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
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
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