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08.01.31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1460號令修正)
第   11    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
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