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08.01.31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146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
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
亦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