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08.01.31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1460號令修正)
第    4    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
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