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08.01.31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1460號令修正)
第    6    條
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
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
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等報金管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