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