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令信託業於
期限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