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2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