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7    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