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派員辦理收付款項有關規定(091.08.20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53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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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融機構在內部控制及安全確保無虞之原則下,可不定期派員前往企
    業、機關或團體收付款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