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經核准受托代收公營事業或公用事業款之金融機構,於其未設分支機 構之地區,經本部核准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為簡化行政 程序,受轉委託者之派員駐外,由轉委託之金融機構一併申請本部核 准,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