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派員辦理收付款項有關規定(091.08.20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53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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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財融第七八一二二九四七四號函、七十八
    年三月十五日台財融第七八○○六九八五六號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
    九日台財融第八二一一五二○五四號函及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
    融第八三二三○四七一九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註:一、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九一三三六
              號函,請參閱八十五年三月號第二則。
          二、說明六停止適用規定,請參閱七十九年三月編印「金融業
              務法規輯要 (下冊) ,第一五七八頁及八十二年十月號第
              七則及八十三年九月號第九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