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
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